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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男子投保3000万杀妻的事件,这两天引发的广泛讨论。同时,也引起了我们对骗保这件事的讨论,那么既然骗保拿不到赔偿为何还要去做?
因为,他们并不觉得不会拿到。
1.从心理学角度,人对面对涉及自身的一些重大事件,都会有侥幸心理。罪犯有时会觉得只要自己做的小心仔细,就不会被发现,骗保也就会成功。
所以,他们是明知有可能失败,但是内心不愿承认,只愿意相信自己期望的。
2.大部分骗保都与事故有关,所以保险金额只是杀人动机中的一个理由,对于准备犯罪的人来说,骗保是一种增加其从这件事中获得好处的的手段,如果他们所谓的计划成功,骗保也讲为他们带来巨大收益(哎,人性!)
没文化,真可怕,侥幸心理要不得。
首先,你说既然骗保拿不到赔偿为何还要去做,我认为这就不成立,如果他们知道他们的阴谋肯定无法得逞,他们就不会做了,但是恰恰是他们不知道,或者知道但是抱着侥幸心理才会以身试“法”,天津男子杀妻骗保险这个新闻,我看了也很不能理解,据报道他曾经在银行和保险公司工作过(后来辞职了家里却不知道他每天假装上班)、为什么连这么一点基本常识都没有?你要说真的不知道,我是真的不相信,起码签了这么多保险合同,条款都没看?保险条款一般都会有因为自杀或者他杀等非意外不赔偿,而且说实话这么大的赔偿额,保险公司一定会勘查的,而且还是刚投保不久就出现这样的意外事件,只能说,智商堪忧。
而湖南男子伪造车祸骗保险,妻子殉情,则又是另外一种,本来一切按计划进行,但是没考虑到这件事对其他人的影响,尤其是对最亲近的人,也许是想得到理赔了再跟家里说?他可能完全没有考虑到家人的感受。但我有一些很特别的观点,也许他另作打算,没准备告诉家人呢?人间蒸发计划的很好,殉情却成了意外。
有时候,利令智昏,有的人就是以为自己掌握了别人没掌握的技巧试图牟利,比如说有人说在2017年在银行取了10万元,结果是练功券试图让银行赔偿,而银行调查后发现练功券是2018年版别,那么问题来了,2017年怎么取的2018年印刷的练功券?所以我评论,也许是考虑银行监控只保留不超过一年?
所以还是不要做这种不切实际的想法,避免悲剧发生。
在巨大的金钱利益诱惑下,人性贪婪的一面往往是可怕的。然而,从近年来的一些残忍杀害事件来看,实际上人的理性往往会被贪婪的人性所掩盖。对于参保者而言,试图达到获得巨额赔付的目的,往往采取不择手段的方式来达到目的。然而,殊不知,骗保行为一旦得到确认,不仅不会获得赔付,而且还会因此承受巨大的法律惩罚成本,得不偿失。对于操作者来说,一方面可能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,另一方面则可能是明知故犯,知道可能会存在骗保风险,但还是为了满足一时的贪欲而大胆尝试。一旦人贪婪的一面掩盖了理性的思想,那么后果也是不堪设想的。
受益人杀害被保人骗取保险金,拿不到保险金是指受益人拿不到,根据保险法规定,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被保人死亡的,丧失保险金受益权!但保险合同成立,被保人死亡事实存在,保险公司不能免责!被保人的其他受益人---父母、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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